環境公益訴訟法律制度實施以來,人民法院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有力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推動形成生態環境公益保護的“中國之治”。
楊臨萍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以環境公益訴訟為主題的10個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楊臨萍表示,環境公益訴訟法律制度實施以來,人民法院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有力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推動形成生態環境公益保護的“中國之治”。
從法律層面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肇始于10年前。2012年完成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訴訟法》,使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與生態文明建設同頻共振,成為守護綠水青山和增進民生福祉的重要法治防線。楊臨萍介紹,10年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不斷完善,形成了以《民法典》生態環境公益侵權責任制度和《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環境保護法》規定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為法律依據,以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檢察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等司法解釋為細化補充,包含民事、行政、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等類型的生態環境公益保護規則體系,為生態環境保護武裝上“牙齒”。
嚴格的法律制度對固體廢物進口說不
盡管“洋垃圾”和固體廢物中含有一定比例的可回收利用資源,但也存在嚴重的環境污染風險。2017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方案,明確分行業分種類制定禁止固體廢物進口的時間表。2020年,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進一步明確國家逐步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并就相關違法行為應負擔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2021年起,我國全面禁止固體廢物進口,并進一步加大對“洋垃圾”入境的打擊力度。
2015年9月,侵權人將韓國的138.66噸銅污泥,以銅礦砂品名制作了虛假報關單證,由中間人在上海港報關進口。后該票固體廢物被海關查獲滯留港區,無法退運,危害我國生態環境安全。此后,固體廢物被無害化處置。2019年,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決,侵權人及公司支付連帶賠償非法進口固體廢物(銅污泥)的處置費100多萬元。
裁判審判人員表示,非法入境的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即使尚未造成實際的生態環境損害,但對國家生態環境安全存在重大侵害風險的,侵權行為人仍應負有消除危險的民事責任。更為重要的是,非法入境滯留境內的固體廢物,無害化處置是消除危險的必要措施,相應的處置費用應由侵權行為人承擔,這有效地解決了“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生態保護困局。
非法采礦者要為破壞生態環境“買單”
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需要在公益訴訟審判工作中找準統籌產業結構調整、污染治理、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的平衡點。
楊臨萍表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應當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對非法采礦造成的損害,不僅要對造成山體(礦產資源)的損失進行認定,還要對開采區域的林草、水土、生物資源及其棲息地等生態環境要素的受損情況進行整體認定。
在江蘇省南京市,一侵權人在2015年至2018年期間違反國家管理礦產資源法律規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使用機械非法開采泥灰巖、泥頁巖等合計10余萬噸。該案審理期間,侵權人退賠礦石資源款400多萬元。但是,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侵權人非法采礦造成國家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破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遂提起訴訟。訴請判令侵權人承擔生態破壞侵權責任,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189萬余元。
2020年12月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侵權人對其非法采礦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一部分用于生態修復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另一部分用于受破壞地區生物多樣性的恢復及保護。
把握生態規律讓環境修復先行一步
楊臨萍表示:“生態恢復性司法的核心理念是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恢復生態功能!边@就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準確把握生態系統整體性和內在規律,明確生態環境修復具有時效性、季節性、緊迫性,不立即修復將導致生態環境損害擴大的,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確保受損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有效恢復。
2019年11月,一侵權當事人雇請他人在浙江省遂昌縣某村山場上清理枯死松木,其間濫伐活松樹89株,造成國家三級公益林森林資源損失,生態環境破壞。浙江省遂昌縣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并在起訴的同時提出先予執行申請,要求侵權當事人根據專家修復意見原地完成補植工作。一個多月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要求侵權當事人完成山場補植,并連續撫育3年,3年后成活率不低于90%。如果侵權當事人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則需承擔生態功能修復費用近1萬元。
以創新裁判執行方式倒逼企業綠色轉型
楊臨萍介紹,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探索創新了補植復綠、增殖放流、技改抵扣、認購碳匯等多種環境資源審判獨有的裁判執行方式。
在長江之濱的重慶,三家均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公司在2015年4月10日進行鹽酸買賣。當年7月起,賣方公司將廢鹽酸從買方公司運回后直接非法排放,至來年3月累計非法排放廢鹽酸至少717.14噸,造成跳蹬河受到污染。經評估,這次事件生態環境損害數額超600萬元。
污染事件發生后,兩家買方公司投入資金開展酸霧收集、助鍍槽再生系統等多個方面的技術改造,環境保護水平有所提升。
2020年12月25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決侵權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同時裁決,兩家買方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實施技術改造,在滿足相關要求條件下,已支付的技術改造費可以申請抵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
裁判審判人員表示,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不僅僅是追究環境侵權責任,更重要的是督促引導環境侵權人實施環境修復,鼓勵企業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道路,實現環境保護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